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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uanzhou,缩写为IAQ),是泉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泉州市辖内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福建保监局、泉州市民政局社团办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泉州市经委。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泉州。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可依据章程或公约对违规的会员进行自律惩戒。
  (二)代表保险行业参与决策论证;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社会组织及保险消费者关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资料信息共享;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进行交流、学习;加强与各保险协会之间的联系、交往。
  (五)整合宣传资源,组织行业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法规;表彰优秀保险从业人员,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六)接受办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泉州市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划、协议;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要求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理事成员单位因原理事在任期内工作调动提出的新任理事人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一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分别召开财险、寿险的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会长、副会长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保险行业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秘书长可登记为协会法人代表。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并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为: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机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的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地保险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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